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556377号“Gold Princes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586号
申请人:遵义晶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6377号“Gold Prince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91420号“金公主Golden Princess”商标、第27117840号“GOLD PRINCESS”商标、第23831845号“普瑞色斯PRINCESS及图”商标、第23403290号“GOLDEN PRINCESS及图”商标、第16631520号“公主嫁到GongZhuJiaDao及图”商标、第16384870号“伊人标榜YIRENBIAOB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显著识别部分、发音呼叫等方面区别显著,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经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头照片、产品包装、宣传广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在显著识读文字、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设备出租、花环制作、园林景观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芳香疗法服务、美容服务、按摩、化妆师服务、理发、头发移植、水产养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芳香疗法、动物寄养、美容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读文字“Gold Princess”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显著识读文字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设备出租、花环制作、园林景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芳香疗法服务、美容服务、按摩、化妆师服务、理发、头发移植、水产养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