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849833号“上和食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833号
申请人:秦皇岛和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9833号“上和食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01232号“上和”商标、第12963018号“上和记”商标、第22849213号“上和海鲜”商标、第33090672号“上和海鲜”商标、第16829356号“上禾”商标、第31785361号“上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四、五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六已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销售记录、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经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文字“上和食堂”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幼儿园、餐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