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享受醒来美好Better Sleep Better Tomorro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371211号“享受醒来美好Better Sleep

    Better Tomorro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826号

       

      申请人:深圳优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71211号“享受醒来美好Better Sleep Better Tomorr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并非普通的广告用语,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被理解为广告宣传用语,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识别性。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