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FN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026433号“FNTE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583号

       

      申请人:江苏帆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市伟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6433号“FN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3741号图形商标、第9557753号“欧德福OU DE F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视觉、图形结构上都存在明显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玻璃杯(容器)、家庭用陶瓷制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非贵重金属茶具、玻璃杯(容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可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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