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0362303号“新围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334号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62303号“新围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94598号“围城Lidw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含义、实际使用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商标进行了广泛的的宣传使用,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已有与本案情况相似的商标已获得注册,如第18199319号“冰火围城”等商标,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申请人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部分裁定、判决;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申请商标宣传报道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新围城”为文字商标,引证商标“围城Lidwall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围城”,且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