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260090号“条码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579号
申请人:广州尚臣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致信伟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0090号“条码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是具有很强显著性的臆造词,其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具有商标识别作用。此外,在第9类商品上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例商标档案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条码猿”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条形码扫描器”等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