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汾行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388085号“汾行天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337号

       

      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88085号“汾行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汾”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56965号、第22760610号“汾行天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第24910734号“汾行天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135203号、第18604518号“杏井汾行天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读音、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已对引证商标三、四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将对引证商标五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包含的“汾”商标系中国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广泛使用,其显著性增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汾”系列商标所获的各类荣誉证书;申请人含有“汾”字的商标列表;申请人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商标现处于行政诉讼中;
      2、引证商标二至四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现处于无效宣告中,现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五经注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五已注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汾行天下”与引证商标二“汾行天下”、引证商标四“杏井汾行天下”均为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三“汾行天下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且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混淆。此外,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评审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