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百年果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149533号“百年果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577号

       

      申请人:冯瑞哲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9533号“百年果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34025号“金百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上完全不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及显著性等方面也存在巨大差异,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依法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