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192068号“修正”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75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通化修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乐线韩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3192068号“修正”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962号决定,于2019年2月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其在2015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无线电广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人注册以来从未停止过使用,且经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请求与事实不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商标使用授权书、2015年-2018年合同及发票;
2、申请人官网及相关网站关于“修正”的检索截图;
3、复审商标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的相关资料;
4、申请人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相关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无效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理由基本相同。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5、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服务合同及发票;
6、吉林养安享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及申请人相关信息;
7、申请人名下“修正”商城详情;
8、“修正”品牌电视销售详情;
9、相关平台软件购买协议及发票。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包含于其在撤销注册商标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2年5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3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等服务上。
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2003年9月14日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服务包装或者容器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等服务的使用情况,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张文
申琼珊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