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846764号“ELETRI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575号
申请人:上海仪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46764号“ELETR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仪途”和“ELETRIP”是申请人倾力打造的核心品牌,并已在第9类商品上获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7307号“ELE”商标、第15287531号“ELE”商标、第33445168号“ele.ELiTE ENERGY”商标、第33456059号“el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具体含义、整体外观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2、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拥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3、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未确定。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四商标流程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申请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ELE”,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