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425271号“欧斯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680号
申请人:瑞士欧斯科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卓远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25271号“欧斯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36194号“科欧斯 KOI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04142号“欧科OU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欧斯科”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显著部分“科欧斯”、引证商标二的中文显著部分“欧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医用垫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健美按摩设备、口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