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念朗糌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637315号“念朗糌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569号

       

      申请人:工布江达县仲莎乡麦巴村果日钦波水磨糌粑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37315号“念朗糌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830511号“立山畈LI SHAN FAN及图”商标、第7275017号“岗吉梅朵及图”商标均为图文组合商标,虽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两件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所指事物相同,但在图形设计风格上存在差异,且各商标均有显著识读文字足以使之相互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