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991077号“Alsiroy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566号
申请人:宁波海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1077号“Alsiroy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Alsiroyal”商标的利害关系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46089号“Alsiroy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引证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此外,引证商标注册人多次抢注他人知名品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法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授权书、申请人营业执照、进货发票、货品单据、客户评价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消毒纸巾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卫生巾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系恶意注册之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