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326306号“睫毛弯弯美睫 CURVED
EYELASH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359号
申请人:车月庆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6306号“睫毛弯弯美睫 CURVED EYELASH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66459号“睫毛弯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152550号“睫毛弯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中,其权利状态不明确,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商标宣传和推广使用图片;申请商标的加盟合同;申请商标的实体店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该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睫毛弯弯美睫CURVED EYELASHES”与引证商标一“睫毛弯弯”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睫毛弯弯美睫”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且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