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380864号“觀雲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363号
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80864号“觀雲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97590号“观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07318号“观云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读音、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构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广泛使用,其显著性增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所获荣誉及奖励证书作为本案复审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觀雲阁”与引证商标一“观云”、引证商标二“观云堂”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且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