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种子学习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459847号“种子学习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357号

       

      申请人: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59847号“种子学习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48247号“种子教育 ZHONGZIJIAO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810859号“种子计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869277号“种子视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524039号“种子师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388106号“种子思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653536号“种子体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949773号“种子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4231920号“种子学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227700号“金种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92919号“金种子计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引证商标二、六、八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作为全国知名的高端医疗器械集团,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声誉。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引证商标二、六、八、十的商标档案;关于“种子师资”的相关介绍;申请人官方网站资料;申请人及其品牌获奖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至三、八、十经我局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其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均未提起复审申请,故上述驳回决定生效;
      2、引证商标四、六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十均已被驳回,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种子学习法”与引证商标五“种子思维”、引证商标九“金种子”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九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九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五、九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五、九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