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Safety 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433994号“Safety 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353号

       

      申请人:新东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33994号“Safety 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60366号“GSAFE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944846号“辰安科技 GSAFE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352811号“SAFETY 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501231号“SAFETY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944788号“辰安 GSAFE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620632号“i安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构成方式、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五现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稳定,且引证商标四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各引证商标的信息作为本案复审证据。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五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其在导航仪器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其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故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Safety S”与引证商标一“GSAFETY”、引证商标二“辰安科技 GSAFETY”、引证商标三“SAFETY SPACE”、引证商标五“辰安 GSAFETY”均为文字商标,引证商标六“i安全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五英文部分“GSAFETY”、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六的文字部分“i安全”在文字构成、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