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澜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669804号“澜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380号

       

      申请人:福建澜途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69804号“澜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经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该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单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72364号“澜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有区别,不会使消费者造成混淆。申请人已经成功注册以“澜途”为核心的系列商标,如第31844754号“澜途”商标等,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澜途”与引证商标“澜途”均为文字商标。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