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318751 - 商评字[2020]第0000060379号 - 申请人:深圳京品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31875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379号

       

      申请人:深圳京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87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和内涵寓意,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89166号“WINAND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图形表现内容、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别,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导致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已投入实际使用和宣传,在市场中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指向关系。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也并未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天猫截图等证据作为本案复审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WINANDOR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储存卡读卡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