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615212 - 商评字[2020]第0000060375号 - 申请人:多特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615212号“多特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375号

       

      申请人:多特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15212号“多特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60094号“多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以其中文商号作为商标长期使用,已经使相关公众对申请人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一定的认知,其与引证商标的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官网关于申请人的发展历程、多特瑞中国总裁出席香精香料行业大会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多特瑞”与引证商标“多瑞”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故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