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480030号“se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374号
申请人: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80030号“se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42104号“SE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42124号“英锐 SE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至少连续三年未在其指定服务上投入实际使用,现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14408号“see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目前正处于驳回复审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识别重点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即使并存使用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作为全国知名的高端医疗器械集团,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声誉。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官方网站资料;申请人及其品牌获奖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其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学;讲课;教育信息;辅导(培训);学校教育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9期《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决定复审予以驳回其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其在教育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商标现处于行政诉讼中。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学;讲课;教育信息;辅导(培训);学校教育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seed”与引证商标三“seeds”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