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春野小棠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925530号“春野小棠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557号

       

      申请人:春野小棠(南京)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胜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5530号“春野小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汉字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都具有显著特征,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此外,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中的“野”“棠”为不规范字体,用作商标容易误导中小学生对语言文字的认知,从而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