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0362293号“新围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377号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62293号“新围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07279号“围城直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字形、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别,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18199317号“冰火围城”等商标,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其在辅导(培训)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其在录像带发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在辅导(培训)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