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薪薪火Xinxin Power info 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292148号“薪薪火Xinxin Power info

    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570号

       

      申请人:宁波薪薪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展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92148号“薪薪火Xinxin Power info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05031号“薪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含义、读音等方面区别明显,且指定使用服务不同,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读文字“薪薪火”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且含义无明显区别,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