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Changetr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6526353号“Changetra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385号

       

      申请人:西安炎黄融通企业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526353号“Changetra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77948号“Cha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25607号“Change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93604号“七十二变 72Chan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63823号“改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327514号“VENTURE WEALTH www.1CHANGE88.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964104号“change.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117308号“富莱恩iir chan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6283407号“城楂 CHAN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0537213号“改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元素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各引证商标混淆、误认的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九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3、引证商标八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八、九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Changetrade”与引证商标五“VENTURE WEALTH www.1CHANGE88.COM及图”在字母构成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Changetrade”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ChangeLab”、引证商标四“改變”、引证商标六的文字部分“chanGe.v”、引证商标七的英文部分“iir change”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且并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未构成使用在上述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