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4573635号“尚品铭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389号
申请人:保定森昱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573635号“尚品铭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含义指向明确,显著性较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63938号“尚品美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89854A号“尚品适家 SHANG PIN SHI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47451号“尚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742031号“尚品居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11107号“尚品生活館 LIFE STYLE ELEMEN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外观设计、显著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15940370号“尚品本色”等商标,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心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消费者并未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尚品铭家”与引证商标一“尚品美家”、引证商标二的汉字部分“尚品适家”、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并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钢合金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金属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金属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普通金属合金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