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图灵英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307534号“图灵英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406号

       

      申请人:上海流利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慧智佳知识产权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7534号“图灵英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55732号“图灵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915764号、第23783862号“图灵”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第31785022号“图灵钱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281940号“图灵系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895262号“图灵联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090898号“图灵原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199880号“图灵实验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0724899号“图灵创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0969695号“图灵创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35295121号“图灵英语”商标等,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书予以维持注册,故该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四至八经我局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其所有人在规定期间内均未向我局提起复审申请,故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十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四至八、十均已被驳回,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图灵英语”与引证商标二、三“图灵”均为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一“图灵科技及图”与引证商标九“图灵创意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图灵科技”、引证商标二、三、引证商标九的文字部分“图灵创意”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质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九核定使用的测量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