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39159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945号
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915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51654号“HT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11535号“HT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32718号“绘特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127526号“宏泰隆 HT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934277号“超绿人 HT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708139号“華田利HTL品牌设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859234号“H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6032932号“H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构成要素、读音、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广泛使用,其显著性增强,申请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所获荣誉及奖励证书作为本案复审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