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320726号“首源物业 SHOUYUAN
PROPERTY MANAGEM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412号
申请人:北京首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20726号“首源物业 SHOUYUAN PROPERTY MANAGE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独创的有突出显著性的商标,不是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16383号“首源电力 SHOUYUAN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61682号“源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复制和模仿。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如第13703582号“高德地图及图”商标与第16374054号“德高”商标,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作为其宣传品牌已经营多年,经长期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提供的宣传照片、公司简介、业务培训、企业的业绩及荣誉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首源物业 SHOUYUAN PROPERTY MANAGEMENT及图”与引证商标一“首源电力 SHOUYUAN POWER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二“源首”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首源物业”与引证商标一的汉字部分“首源电力”、引证商标二“源首”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管道铺设和维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建筑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