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校园安心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629250号“校园安心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885号

       

      申请人:成都智汇安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9250号“校园安心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13885号“校园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时不会导致相关下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及显著性,用于指定服务上,并非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本案情况相同商标均获准注册,如第13666991号“安心淘”等商标,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营业执照、2016-2018财务年审报告、税务缴纳证明、公司照片、校园安心付相关证书、报纸刊载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校园安心付”与引证商标“校园网”均为文字商标。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校园安心付”用在指定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上,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是对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描述性文字,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作为商标注册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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