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0214号“DERM INSTITU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988号
申请人:A PLUS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0214号“DERM INSTITU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含有“INSTITUTE”,但其整体为“DERM INSTITUTE”,不会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研究院、学院等,同时申请人已经放弃了“INSTITUTE”的专用权,使用在化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ERM INSTITUTE”与申请人名称具有实质性差异,容易误导公众,即使申请人已经放弃了“INSTITUTE”的专用权,但消费者仍会将其当做商标的一部分加以识别,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