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飞跃FEIYU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796842号“飞跃FEIYU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629号

       

      申请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96842号“飞跃FEIY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3590号“飞跃FEIY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614449号“Feiy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573158号“FEIY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942081号“Feiy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348835号“FeIy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在先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在先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二、四已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被驳回,现已无效,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三、五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飞跃FEIYUE及图”与引证商标一“飞跃FEIYUE及图”、引证商标三“FEIYUE及图”、引证商标五“FeIyue及图”在呼叫、文字及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25类鞋、运动鞋、服装、帽、袜、运动衫、鞋垫、头带(服装)、防水服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服装、足球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25类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所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