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胖喵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215944号“胖喵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910号

       

      申请人:北京胖喵喵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小微律政(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5944号“胖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53020号“月半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与本案相近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17501378号“胖喵咪”商标等,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胖喵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月半喵”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胖喵”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