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853013号“赛车未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917号
申请人:克理普敦未来媒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3013号“赛车未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15482号“未来赛车F-Z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87718号“赛博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931224号“赛创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协商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打印件、申请商标介绍打印件、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原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提供了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与其引证商标并存注册的同意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组织彩票发行外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赛车未来”与引证商标二“赛博未来”、引证商标三“赛创未来”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