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贵足世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2811907号“贵足世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235号

       

      申请人:杭州贵足世家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811907号“贵足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6003号“贵足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95867号“贵足 贵足保健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85123号“贵足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083230号“贵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商标的整体外观、含义、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设计说明、店铺照片、户外宣传图、宣传杂志、租赁合同、经营协议书、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网站服务合同、商务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6月27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按摩;治疗服务;桑拿浴服务;理疗;健康咨询;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桑拿浴服务;理疗”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园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疗养院;园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按摩;治疗服务;桑拿浴服务;理疗;健康咨询;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