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MBER THREE HUE GLO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0159号“NUMBER THREE HUE

    GLO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535号

       

      申请人:NUMBER THREE,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0159号“NUMBER THREE HUE GLO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易于消费者识别。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产品介绍、相关词汇释义检索资料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UMBER THREE HUE GLOSS”中词语可分别译为“数字”、“三”、“色彩”、“光彩”等相关含义,整体指定使用在“头发染色剂;染发剂”等商品上缺乏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