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万国武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368143号“万国武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033号

       

      申请人:重庆上义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龙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8143号“万国武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5131号商标、第5665132号商标、第5665127号商标、第5665128号商标、第7944163号商标、第1720797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中文“万国”、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中文“萬國”(“萬國”为“万国”的繁体字形式),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中文“万国”,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