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628653号“V 房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476号
申请人:广州微房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德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8653号“V 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52063号“房及图”商标、第33519394号“房+”商标、第32618572号“房 Bus”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第16187879号“房房 FANGFANGAPP.COM”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见第1684期《商标撤销公告》),其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婷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