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D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128399号“帝D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08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石狮市大帝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28399号“帝D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444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2015年5月24日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内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近三年来从未停止使用过,申请人的商标符合各种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人办公软件页面;
      3、申请人委托开发合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材料,除上述证据外,另包括以下证据复印件(编号续前):
      4、计算机著作权登记证书;
      5、私人订制合同数据表;
      6、私人订制服装订购合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10月20日通过第166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福建省石狮市大帝集团公司于2002年3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后名义变更为石狮市大帝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42类建设项目的开发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7月13日。
      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24日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但上述许可使用许可合同仅能证明被许可人有权使用复审商标,在无其他有效使用证据相佐证的情形下,不能单独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3委托开发合同和证据6订购合同,在无发票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前述合同已实际履行,且并非是申请人向他人在建设项目的开发等服务上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亦并非使用证据;证据5数据表或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24日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