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海美瑞”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5933180号“海美瑞”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233号

       

      申请人:吴建妍
      委托代理人:深圳睿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喜来
      委托代理人:保定泽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1日对第25933180号“海美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557284号“海美瑞”商标、第10290378号“海美瑞HAIMEIRUI及图”商标、第22915902号“海美瑞HAIMEIRUI及图”商标、第35788676号“海美瑞”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或与申请人存在特定关系。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名下公司在先企业字号权,争议商标属于抢注申请人使用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广州海美瑞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档案信息复印件;
      2、申请人使用证据图片;
      3、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信息及争议商标信息查询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不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侵犯申请人的商标权。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申请注册,2018年9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卫生纸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5月27日,该引证商标期满申请人未申请续展,现已无效。
      引证商标二、三申请或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油炸丸子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持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四由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申请注册,2019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海报、数学教具、模型材料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四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故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证明力较弱的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鉴于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将“海美瑞”作为其商号或商标在纸、卫生纸等争议商标指定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达到一定知名度及影响,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争议商标亦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