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4588号“PEACH & LIL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470号
申请人:PEACH AND LILY,INC.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4588号“PEACH & LI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76559号“Peach&Lily”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所有(见第1670期《商标转移公告》),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刘婷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