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亿佳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0607367号“亿佳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274号

       

      申请人:内蒙古唐冠亿佳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07367号“亿佳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13081号“亿佳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26807号“亿嘉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审计报告、所获荣誉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裁定维持注册,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见第1669期《商标撤销公告》),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维生素制剂”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赤霉素;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亿佳和”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亿佳和及图”,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维生素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土壤消毒制剂;灭微生物剂;治小麦黑穗病的化学制剂;抗隐花植物制剂;农业用杀菌剂;消灭有害植物制剂;治小麦枯萎病的化学制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