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8429261号“京尚”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89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才新法()
申请人因第8429261号“京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321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鞋”等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交换至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2015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鞋”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一、“京尚”鞋子、袜子照片;
二、“京尚”包装盒照片;
三、检验报告;
四、订货单;
五、售货单;
六“京尚”产品淘宝交易单;
七、实体店铺照片;
八、淘宝店铺照片;
九、北京京尚2018年春季订货会优秀经销商表彰大会照片;
十、北京京尚2019年春季新款订货会照片;
十一、“京尚”衣服照片;
十二、官方网站照片;
十三、微信公众号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6月28日申请注册,并于2011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7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用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鞋”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二、七、九、十、十一未显现形成时间或显示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三、六、八、十二、十三未显示被申请人,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证据四、五中订货单及售货单中部分证据显示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其余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且均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定,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鞋”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