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北欧先生SirNord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717931号“北欧先生SirNordi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189号

       

      申请人:上海康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7931号“北欧先生SirNord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41136号“北欧先生”商标、第22340926号图形商标、第19363232号图形商标、第27397784号“焓匠烤肉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整体外观及含义上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诸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处地域、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推广已取得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信息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五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其显著认读汉字“北欧先生”与引证商标一“北欧先生”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在上述五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所述其与诸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处地域、行业不同的情况,不是判定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所应考虑的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五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