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sandr moschi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0653329号“sandr moschi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870号

       

      申请人:桑德罗安蒂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沈海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0日对第30653329号“sandr moschi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在第25类上的国际注册第1371455号“sand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第25类上的国际注册第827287H号“SAND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31547号“sandroan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情形。三、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实际生产需要。四、被申请人在先商标“sandro”在服装领域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在中国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
      1、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
      2、sandr侵权商品网页信息;
      3、类似案情的在先案例;
      4、被申请人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商标的信息及相关资料;
      5、各大网站对申请人的介绍;
      6、Sandro品牌宣传使用相关资料、审计报告、媒体报道;
      7、其他案件决定书、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5月0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0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舞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引证商标三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运动鞋、帽类制品、袜、手套(服装)、围巾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为2019年修改后新增的实体条款规定,非本案审理适用条款规定。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我局查明事实,该主张应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审理范围。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袜、围巾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运动鞋、帽类制品、袜、手套(服装)、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