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WELD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191715号“WELD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244号

       

      申请人:大惠皮具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1715号“WELD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84708号“微盾WEDEN及图”商标、第13025701号“WELL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伊娜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