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DOT W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3864216号“DOT WA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92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徽商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跨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日和优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64216号“DOT W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204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相关使用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1.宠物食品;2.动物可食用咀嚼物”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于2015年09月28日至2018年09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宠物食品;动物可食用咀嚼物”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DOT WAN”品牌产品销售发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月6日申请注册,并于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宠物食品;动物可食用咀嚼物”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4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宠物食品;动物可食用咀嚼物”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增值税发票上显示代开企业为“深圳市啸标商贸有限公司”,并非本案申请人,申请人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深圳市啸标商贸有限公司”存在何种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宠物食品;动物可食用咀嚼物”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宠物食品;动物可食用咀嚼物”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