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271128号“蚂蚁亿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632号
申请人:廊坊市佳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1128号“蚂蚁亿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71828号“蚂蚁当家 ANTS DANG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118723号“蚂蚁玩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874006号“蚂蚁家儿童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874030号“蚂蚁家儿童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商业风险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会计;进出口代理;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蚂蚁亿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