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823544号“加利福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329号

       

      申请人:梁饶译
      委托代理人:浙江汉谟拉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3544号“加利福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85884号“加利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吴立辉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