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996351号“M&MA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623号

       

      申请人:广州丽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建树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6351号“M&M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36791号“M3 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4942号“MA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954846号“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942579号“MAX BIO-SCI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277967号“镁时 MAX XL WATCHES 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674828号“亦臣 max DO-IT-YOURSEL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珠宝首饰;贵金属合金;手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首饰盒;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计时器;宝石;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MAX”,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3月31日